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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报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送审稿)的请示》(发改规划〔2016〕26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北部湾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规划》实施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 三、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做好与相关专项规划的衔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实施… 四、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北部湾城市群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体制创新、重大项目建设、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国家发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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