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1.

1. 简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启动手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立项权限,向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制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函》,确定项目主体。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按规定拨付前期工作经费,并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编制,以及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招投标等项目开工前所有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