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五、 政策措施 (一)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一) 五、 政策措施 (一) 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加强行业准入和规范管理,公告符合条件的生产线和企业名单。适时发布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相关信息。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推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