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五、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2013年) 五、 五、 政策措施 (一) 完善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规划、政策、标准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钢铁、水泥产业政策和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准入条件… (二) 强化环保硬约束监督管理。加强环保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区域限批措施。抓紧研究完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特别是对京津冀等环境敏感区域要… (三) 加强土地和岸线管理。强化项目用地、岸线管理,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使用土地、岸线进行全面检查,对违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岸线进行清理整顿,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依法… (四)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有针对性的信贷指导政策,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依法保护金融… (五) 完善和规范价格政策。按照体现资源稀缺性和环境成本的原则,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继续实施并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和环保收费政策。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各地对产能严… (六) 完善财税支持政策。中央财政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中央财政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等现有资… (七) 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八) 建立项目信息库和公开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投资项目信息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结合取消和下放项目行政审批,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率先建立钢铁… (九) 强化监督检查。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认真执法问责,对工…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