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五)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五)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五) 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