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四、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十五) 四、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四)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