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四、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2008年) (十四) 四、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四) 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度,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