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八、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七)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二十七) 八、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二十七) 加强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与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卫生、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旅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六) 目录 (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