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六)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十六)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六) 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适当提高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 (十五) 目录 (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