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五)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年) (十五) 五、 综合采取防治措施 (十五) 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护工程。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十四) 目录 (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