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五、 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三)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2006年) (二十三) 五、 提高地质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三) 强化矿业权管理。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调控能力。根据国家矿产资源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并明确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 (二十二) 目录 (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