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及其《谅解备忘录》的批复(200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协定各项规定不得认为有损缔约双方各自关于海洋法诸问题的立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