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
双方签订并生效的联检文件。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国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二〇〇二年五月十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线的勘界议定书》;
双方签订并生效的联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