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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2007年)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本协定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遇任何分歧,双方将通过谈判和磋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