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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批复(2007年) 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决定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具体手续由你部办理。

国务院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哈国界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 文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双方),遵循领土和国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原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决心并共同致力于将两国国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为维护两国国界的稳定和边境地区的安宁,本着互相尊重、互信、平等、友好、合作的精神处理边界事务,双方议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