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局:
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请示》(林资字〔20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林业局审核确定的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森林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对保障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
三、
“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森林、消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得突破。采伐限额要分解落实到限额编制单…
四、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要不断创新森林经营管理机制,…
五、
林业局要进一步细化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措施,并对各地执行情况组织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森林经营的监管、指导和服务,依法…
附件:
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