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四十四、

四十四、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办理签证”修改为“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签证”。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

第二十条中的“依照规定应当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修改为“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而未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农业农村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