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 十三、

十三、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的“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