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4日) 六、

六、 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下列纸质或者电子材料,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