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