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五十八、

五十八、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