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年) 五十四、

五十四、 将《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和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十四条修改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无损检验结果报告严重错误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