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以及有关作业单位”。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