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十三、

十三、 将《反兴奋剂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取得进口准许证”修改为“还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

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