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 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