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七、 七、 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引用法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