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十二、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 十二、 十二、 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引用法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