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6年8月) 九、
九、 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修改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水户”。
第三十条中的“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修改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