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第三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名称以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的“领购”修改为“领用”。 第二十五条中的“发票”修改为“纸质发票”。 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的“和发票领购簿”。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十二、 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一条中的“收养法”修改为“民法典”。 十三、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十四、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三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第五十四条中的“《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十一、 目录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