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3年) 七、

七、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九条中的“船员适任证书”、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证书”。

删去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四条,删去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