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2年) 一、 一、 修改5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一) 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二) 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三)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 (四)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 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