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一、

十一、 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