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年) 十、 十、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