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