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 五、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