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一、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十、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