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一、

二十一、 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行政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