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二十、

二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有关行政法规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