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 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2017年) 十、 十、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法规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主要思路,确立的主要制度,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意见的情况,各方面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取消或者调整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情况等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所规范领域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数据、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九、 目录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