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认为存在犯罪的合理嫌疑,需要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
二、
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关机关存在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需要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该机关及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
四、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