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0年11月)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3)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8)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