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1998年) 七、

七、 第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危及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这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其他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