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五、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