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十七、 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 十七、 十七、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 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 (二) 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十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