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2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第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二、
第四条修改为:“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三、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四、
删去第八条第三款。
五、
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六、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三)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四)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
七、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
八、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九、
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十、
删去第三十二条。
十一、
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二、
删去第三十六条。
十三、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期货交易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十四、
第七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十五、
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本条例已有规定的外,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国务院期货…
十六、
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第二项修改为:“(…
十七、
删去第八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