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四、

四、 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