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此外,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201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