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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3. 二十四、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十四、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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