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二十四、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 二十三、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