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0年) 二十四、

二十四、 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