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实行与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同等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版本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12月)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3年7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06)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