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相关版本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93)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1993) 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1989)